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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补充通知

点击:1300 日期:2009-11-04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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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贸〔2009〕3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计划”)自去年10月份实施以来,业已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调动银行机构等信贷组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强融资支持计划的实际执行效果,更好地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融资支持计划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融资支持计划的扶持对象,扩展到我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一)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定义
      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提供零售、批发、物流、会展等商贸流通服务或提供信息传输、数字内容、软件设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上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业服务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东莞市民营企业50强、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2.承接国家、省、市重点推进和支持商贸项目的企业,包括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家电下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等;
      3.发展和应用新型商贸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的企业,包括连锁门店达3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从事保税物流、港口开发营运、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明显促进带动作用或集散功能强的专业批发市场等;
      4.承接国家、省、市重点推进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包括“双软认定”、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市级企业信息化培训基地、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等;
      5.提供信息传输、数字内容、现代信息技术等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基础性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数据库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数字设计与文化创意、动漫与网络游戏、数字媒体内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空间地理信息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现代信息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技术服务体系,以及面向生产制造、商贸流通、金融、农村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等;
      6.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服务外包公司,或从事交通运输、仓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服务业,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
      7.提供科技咨询、科技研发、科技转化、科技资源等科技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知识产权服务、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生产业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监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检验检疫、安全环境监测、勘测与测量、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传媒等;
      8.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9.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三)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程序
      采用企业自主申请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1.满足基本条件的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项目合同和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一式两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属内资企业的交经贸办,属外资企业的交外经办)。
      2.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市认定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的申请,属内资企业的,由镇(街)经贸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内资企业)》(详见附件3)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经贸局复核;属外资企业的,由镇(街)外经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外资企业)》(详见附件4)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复核。
      3.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名单。对不予纳入名单的申请,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反馈。
      二、取消《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中“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限制,即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定义更新为:“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三、将票据融资(票据贴现)纳入政府贴息范畴。票据融资(票据贴现)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贴息标准以业务发生时票面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度。贴息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进行,企业在业务发生时从票据面额中扣除相应利息后,银行机构于季末25日前,将名录内企业已支付的贴现利息统一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由市人行汇总数据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四、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纳入政府贴息范畴。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以实际发生额逐笔计算,按贴息比例折合年利率2%的标准执行。贴息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进行,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到期后,根据质押贷款实际持续天数一次性予以贴息。银行机构于季末25日前,按市人行设计的表格填报相关数据,由市人行汇总数据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五、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并在与市财政局、受托代理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参与我市的融资支持计划。其中,受托代理机构必须是我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已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计划,其提取和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和流程比照融资支持计划对银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册地设在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经与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可参与我市的融资支持计划。
       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实际贷款期限3个月以上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提取比例为本年度实际期限3个月以上贷款净增额的3%,提取和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相关流程比照融资支持计划对银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从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新增贷款支持,及在注册地设在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实际贷款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新增贷款支持,可在与我市银行机构合并计算实际新增贷款支持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贷款贴息。
      八、延长贷款贴息计划的实施期限。融资支持计划中的贷款贴息计划实施期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止,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仍不得超过50万元的标准。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十四条对贴息期限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本补充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补充通知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十一、本补充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经贸局联系人:陈杞渭,联系电话:22220501、13809276923;市外经贸局联系人:陈志扬,联系电话:22817906、13602363063;市财政局联系人:许  荣,联系电话:22831163、13669883328;市科技局联系人:卓  庆,联系电话:22831319、13825776171;市金融办联系人:钟正良,联系电话:22831550、15818399978。

附件:
        1. 附件1 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内资企业).doc
          2. 附件2 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外资企业).doc
          3.附件3 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内资企业).doc
          4.附件4 东莞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认定汇总表(外资企业).doc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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