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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点击:1350 日期:2009-11-1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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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知〔2009〕11号
关于修订《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贸科技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科技东莞工程政策体系,简化审批流程,我们对《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中的《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作出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科〔2007〕68号)中的《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五)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第三条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第五条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1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内授权专利:申请人须通过市科技局业务申报系统提供银行帐户信息和联系人信息,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地址等。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或实审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境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须通过市科技局业务申报系统提供银行帐户信息和联系人信息银行帐户信息,银行帐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地址等,并须面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据,未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首页;2、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应提交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3、境外授权专利应提交请求书首页和专利证书。
    (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的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九条 企业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企业所在镇街财政分局,五个工作日内再转拨到企业账户;个人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五个工作日再转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信息给市知识产权局的,或提交的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把资助费用划拨到指定帐户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不再重复办理资助。
      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需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书》或《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二)专利列表(盖公章);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对象是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设立一年以上、在我市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数量达到10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人不少于4人,年代理本市申请人的专利数量达到500件以上;
     (二)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四)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70%。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0件以上;或年度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2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年度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00件至199件、代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须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在本市注册的证明文件;
    (二)代理机构发展规划书(盖公章);
    (三)代理人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核对原件);
    (四)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盖公章);
    (五)代理东莞地址专利清单;
    (六)上年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现场考察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和考核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单位名单及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时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标准:专利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突出贡献;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两个级别,其中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市专利奖的单位应将不少于50%的奖金用于奖励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同一年内分别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只按最高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市专利奖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单位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科技办,镇(街)科技办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进行形式审查,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报送到市知识产权局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市专利奖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专利公告文书;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专利出具的实施效益统计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七)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名称不一致时,要出具有双方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证明。
    第三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和奖项级别,经市财政局复核后, 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
    第五章 专利活动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我市从事以下专利活动的单位,可以申请专利活动资助:
    (一)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
    (二)专利战略规划研究;
    (三)专利法律法规宣传;
    (四)专利人才培训;
    (五)专利预警;
    (六)专利维权。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开支预算,专项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或经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举办以下专利活动的资助标准:
    (一)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指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包括论坛、知识讲座、研讨会、校园知识产权教育等),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专利人才培训,指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业务知识培训,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预警,指对我市行业或产品进行专利风险分析研究,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专利维权,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维权诉讼,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登录东莞科技网,进入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通过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活动应提交研究报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三)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应提交制订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宣传推广专利知识等费用的支出凭证;
    (四)专利人才培训活动应提交培训项目费用支出的凭证;
    (五)专利预警项目应提供分析研究数据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六)涉外专利维权活动应提供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第三十六条 上述申请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及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六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主题词:知识产权  操作规程  通知
    抄送:市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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