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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7年5月

点击:2348 日期:2017-05-22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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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电子普票销售方是否一定要盖章?如销售方无盖章此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1)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上有企业的电子签章,受票方自行打印即可,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 【问】开红字发票有期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上述规定可申请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则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

 

3.【问】我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若可以须如何备案申请?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4.  【问】我司对外提供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根据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  【问】我公司专门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享受相关退()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 【问】我司委托出口货物,是否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从2015430日起,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7.  【问】我公司向财务公司(金融行业)贷款,利息支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可以据实扣除?

【答】(1)若该财务公司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若该财务公司不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该文的规定,你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8. 【问】我公司打算向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捐赠一笔款项,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若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已取得相应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你司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你司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企业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而外购礼品的增值税是否调减费用?

  【答】(1)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中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外购礼品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可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 【问】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备案时需要上传什么资料?

      【答】需要上传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应提供: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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