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缴所得税
点击:1454 日期: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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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2000亿元债券的若干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其税收优惠政策将比照国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都可购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据了解,此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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