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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点击:1393 日期:2008-11-2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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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安排10亿元“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计划”)。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东府〔2008〕132号),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支持计划的相关事项和操作规程。
    本融资支持计划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通知》指出,市经济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市政府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融资支持计划分直接贷款支持计划、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和贷款贴息计划三部分。与此相对应,融资支持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直接贷款支持计划方面,对2008年10月1日后,不经过担保机构担保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市财政按照银行机构新增贷款额的2%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若银行机构对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发生损失,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由政府在提取的2%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银行机构新增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新增贷款总额2%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金对银行机构直接贷款损失的补偿,由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若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额需政府补偿部分,低于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银行机构(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作为对银行机构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的70%留存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贷款担保支持计划方面,对2008年10月1日后,经担保机构为企业获得贷款而提供的信用担保,市财政按照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金额的3.3%提取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若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发生代偿损失,贷款担保本金损失额的50%由政府在提取的3.3%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的损失额超过新增担保总额3.3%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补偿,由市与企业所在镇(街)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若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有余额的(即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额需政府补偿部分,低于市财政当年提取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则市财政从中提取余额的30%给担保机构(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作为对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业务人员的奖励,剩余的70%留存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贷款贴息计划方面,贷款贴息计划暂定对企业实施1年的贴息,即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发生的新增贷款(对比企业2008年9月30日银行贷款余额的净增额),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1年的贴息。贴息比例为折合年利率2%,每家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核拨一次。每季度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根据其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中记载,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企业该季度的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报市金融办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将政府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各有关银行,再由银行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企业的银行账户。
    《通知》指出,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其中,市经贸局负责做好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同市金融办共同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融资支持计划的执行、跟踪。《通知》要求,各镇(街)要加强对融资支持计划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动员、引荐工作;组织镇村干部和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人员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召开多种形式的银企座谈会、融资对接会,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因故不能进入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名录的企业及虽进入数据库名录,但因多种原因不能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企业,要注意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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