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1274 日期: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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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1〕6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对部分领域进口税收政策以及相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并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请遵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以及我委《申请享受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受理程序、初审程序及其他事项》有关规定执行。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从事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的制造企业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均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1年8月15日前汇总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行文上报我委,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抄送一份相关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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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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