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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点击:1364 日期:2009-09-0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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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流通〔2009〕7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以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全额补助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根据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 “家政服务工程”。我省既是经济大省,也是农民工输入大省,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重新就业比较困难。家政服务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较低,吸纳就业空间广阔,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的重要渠道。我省已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对各种家政服务人员的需求量很大。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可以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家政服务需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工程”,经贸、财政、工会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把它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惠民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企业(机构)培训资质申报。符合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总工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机构)资格进行审查后,于8月30日前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和总工会推荐。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在各市推荐的承办企业(机构)中确定可以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机构),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 社会公示。
     三、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及下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预拨的我省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预拨各市补贴资金。
     承办企业(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附件2)要求,到所在市经贸局申报补贴资金。市经贸局进行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实际补贴资金超出省预拨资金的,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总工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调整培训经费补助标准(附件3),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各市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补贴力度。
     四、制定实施方案。各市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局、总工会制订“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包括本地家政服务业现状、市场需求及行业主要问题,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各部门任务分工、本地配套政策等内容,于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根据各地情况制定我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各地在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陈旭暖,电话:020-83133312,传真:020-83133349,电子邮箱:ltfwc@gdet.gov.cn
省财政厅工贸处:莫辛燕,电话:020-83170201
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张慧,电话:020-83850936(含传真),电子邮箱:bzgzb2008@163.com
 
附件:1.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资质申报办法
2.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
3.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家政服务员培训经费标准分档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总工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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