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9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贸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09年第一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连锁经营总部项目)、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一条(物流配送总部项目)、第二十七条(商贸活动项目)、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以及符合《调整通知》中第三条(国家、省资助商贸流通项目)规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物流配送总部的项目,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项目、流通行业人才培训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在2008年下半年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项目、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以及引进外来重点展会项目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09年3月20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详见附件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详见附件5)或《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详见附件6)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08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8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设立连锁经营总部(第十条)的项目: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清单;
(3)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是加盟连锁,提供连锁加盟方式和管理架构的相关文件资料。
2.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7)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3.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4.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5)2008年度建设改造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6)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7)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5.申报设立物流配送总部(第二十一条)的项目:
(1)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比如场地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内部文件等;
(2)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架构示意图;
(3)物流配送区域辐射示意图;
(4)商品配送至各地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6.申报非营利性商贸活动(第二十七条)的项目:
(1)商贸活动的具体组织方案;
(2)镇政府(街道办)或行业协会同意作为商贸活动主办单位的书面复函或证明材料;
(3)商贸活动非营利性证明材料,比如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为商贸活动提供资助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贸活动工作总结;
(5)商贸活动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商贸活动的宣传单张及新闻媒体报道资料;
(7)商贸活动场地租金、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8)商贸活动实际收支情况结算表。
7.申报参加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一点)的项目:
(1)国家、省、市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参加培训员工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3)参加培训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加培训员工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员工获得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6)参加培训员工的学习费用单据(复印件)。
8.申报组织商贸流通行业培训学习班(第二十八条第二点)的项目:
(1)组织行业培训学习班的正式通知文件;
(2)培训学习内容讲稿或摘要;
(3)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清单;
(4)参加培训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
(5)参加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班收支情况明细表;
(7)培训班成本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9.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调整通知》第三条):
(1)向国家、省申报商贸流通项目的申报材料;
(2)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贸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四)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六、联系方式
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邓理涛、刘文博,22222533、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刘惠林、杨娜,22831163。
七、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市经贸局网站http://
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
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53号附件1.doc
2.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53号附件2.doc
3.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53号附件3.xls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
53号附件4.xls
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
53号附件5.xls
6.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
53号附件6.xls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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