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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对外经贸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的通知

点击:1102 日期:2009-06-1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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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
    为了保证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现要求企业(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提供有关项目费用支出的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支出证明(盖有银行专用业务章的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页)的原件以供核对。对于2009年6月12日前已交申请的资料作如下处理:
    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09年3月31日前提交、属于2008年项目但未审核完毕的申请资料,由我局经办人员电话通知;属于2009年项目的申请资料,请于6月25日前提供有关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支出证明(盖有银行章的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页)的原件到我局(国际贸易科)供核对。联系人及电话:陆昕、梁茳宁,22819755。
    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已交资料的全部项目,请于6月25日前提供有关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支出证明(盖有银行章的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页)的原件到我局(产业发展科)供核对。联系人及电话:阮剑平 23304739,游韵诗 22817565。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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