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小企〔2009〕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及早发挥2009年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2009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健全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6号)和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各地建设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等。
(二)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银担企合作交流平台。包括全省担保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银担企”合作洽谈会等活动,充分利用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银担企交流与合作,向金融部门积极推介当地进行转型升级、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施名牌培育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包括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权交易、资产重组、鉴证服务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活动。包括各地推动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上市融资等专项活动。
(五)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包括各地按照《关于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强企工程”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37号),组织和开展“强企工程”活动、各地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服务日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对参与“强企工程”,并主动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费用的管理咨询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和创业基地、市场营销、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人才培训项目。将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另文组织申报。
(八)重点支持。一是重点支持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二是优先扶持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开展和实施的专项活动和建设项目;三是优先扶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集群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机构运行正常。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地方财政拟配套支持。
(三)实施的专项活动(指银担企合作交流活动、产权交易活动、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活动、“强企工程”活动、产学研对接活动,下同)、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属于2009年的省中小企业工作重点,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2008年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中小企〔2009〕5号)。
(四)专项活动必须在2009年1–10月底前实施完成,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是在2008年以来开始实施,2010年底前完成。
(五)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具有较广泛的服务覆盖面。
(六)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效果明显,在满足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促进咨询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推动产业集群或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申请“强企工程”咨询服务费补助的,必须属于主动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费用,并在2008年7月份以后签订、2009年6月底前完成的咨询服务合同。申请补助的咨询服务机构应是按《关于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强企工程”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37号)规定,已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强企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报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三、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并抄送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备案;市辖区和市直的实施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单位实施的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直其他单位下属单位实施的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四、申报数量
(一)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每个县(市、区)可各申报1个;每个地级以上市可申报1个市直项目。
(二)专项活动:各地根据开展专项活动的实际情况申报,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珠三角地区一般不超过专项活动总费用的50%,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申报“强企工程”合同咨询费用补助的,根据实际参加的情况,由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申报。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珠三角地区的服务机构一般不超过合同费用累计总金额的20%,其他地区的服务机构一般不超过30%。每个服务机构申请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可申报3个,其他地区每个县(市、区)可申报4个,每个地级以上市可申报2个市直项目;东莞、中山市可各申报10个;省直有关单位下属单位可申报2个。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按如下序号顺序装订(详见附件1):
1.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序号1、2、3、6、7、8、9、10、12、15。2.专项活动:序号1、2、6、7、9、10、13、15。
3.“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项目:序号1、5、6、7、10、14、15。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序号1、2、4、6、7、9、10、11、15。
(二)各县(市)、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综合服务机构、专项活动、“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别汇总上报,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文、各类项目的汇总表(详见附件2-5)、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除复印件资料外,均须附电子版)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3份及电子版)和省财政厅(1份)。
(三)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直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申请,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对违法骗取财政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1.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计划汇总表
3.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活动)计划汇总表
4.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强企工程”)计划汇总表
5.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计划汇总表
6.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7.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专项活动/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8.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项目基本情况表
9.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基本情况表
10.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申请表
联系人: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孙海扬
电话:020-83135841,传真:020-83135851
E-mail:esunhy@126.com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编:510030
(二)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邓玲玲
电话:020-83170279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粤中小企〔2009〕31号附件(1-1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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