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石龙、塘厦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经信〔2010〕3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被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十大连锁经营企业、十大专业市场、十大物流企业的企业和被认定为东莞市十大会展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10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工作方案》中第一条(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项目)、第三条(重点会展项目)和第四条(配套资助项目)规定,对2009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市场信心服务平台建设、企业管理技术和模式创新、现代技术应用和推广、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方面的新建或改造项目;2007-2009年企业成功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托管,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项目;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的重要展会项目以及2009年度获得国家、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的,可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09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9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
申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项目:
(1)改造项目或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升级改造或新建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升级改造或新建项目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4)2009-2010年度建设费用开支发票(复印件);
(5)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2.
申报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项目: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4)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5)2007-2009年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3.
申报重要展会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150家以上或350家以上的依据,列出联系人、联系方式清单及展位分布图;
(4)展会工作总结及展会绩效评价(如现场成交金额、促成合作项目及合作金额);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及展厅现场图片,要求尽可能体现展销活动整体效果、参展企业区域分布,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注:可适当增加图片数量,以加大说明力度);
(6)展会场地租金、公共区域布展费、组织筹划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
4.
申报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
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除市属企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信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部门,由各镇(街)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四)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六、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刘文博,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方慧聪,22831182。
七、本通知和《东莞市2010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在市经信局网站http://
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
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
附件1.doc
2.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附件2.doc
3.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3.xls
4.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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