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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二○○八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点击:1076 日期:2009-09-04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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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环资〔2009〕7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36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2008年度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省节能先进单位: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省节能先进单位条件。
   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2.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3.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4.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5.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6.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7.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二)省节能先进个人条件。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7.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三、申报与推荐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填写推荐表(见附件1、2)报省经贸委。
    四、申报与推荐要求
   (一)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二)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3)从严把关,宁缺勿滥。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可推荐一名先进个人。
   (三)请于今年9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省经贸委(环资处)。

  联系人:潘均、张圆明
  联系电话:020-83133359
  传真:020-83133335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508室(邮编:510030)。
 
附件:1.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推荐表
2.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个人推荐表
3.2008年度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日
相关附件:粤经贸环资〔2009〕773号附件(1-2).doc
粤经贸环资〔2009〕773号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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