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大专项实施工作的要求,现发布《“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1年度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见附件1)。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应遵循的原则
1、要立足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研究。申报单位应根据每个课题的具体情况,提出专利申请和标准文稿的相关指标。
2、专项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指南针对课题特点,提出了产学研用结合的要求,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并提出具体的知识产权、成果共享机制以及技术成果向产业转化的机制。
3、注重发挥地方在专项实施中的作用。由地方审核、汇总报送课题申报材料。指南中对能够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的课题明确提出了地方财政投入的比例要求,各地方应按要求落实资金承诺,对于其他课题也鼓励地方财政积极投入。
4、申报单位要统筹利用已有资源和成果,详细阐述与课题相关的优势和基础,包括已承担的相关国家项目、计划以及与本专项的衔接方案;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5、申报单位应依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从财政部、科技部网站下载),据实编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与其他来源经费(包括地方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银行融资等)的比例应不高于各课题的规定,并应按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课题执行过程中将根据阶段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部分课题将采用中央财政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6、专项注重顶层设计,申报单位应认真研究相关课题之间衔接关系,加强系统设计,制定具体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合理分解任务,明确研发进度和重要考核节点。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牵头申报单位应对联合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
2、申报内容应在指南所设课题范围之内,对某一课题的整体研究内容进行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比例等。
3、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1956年1月1日后出生)。课题负责人投入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在国内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9个月。
4、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对同一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申报人只能同时负责一项本专项课题(包括在研课题)。
5、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材料模板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各项内容,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并按申报书模板的相应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6、各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地方对口专项的管理工作机构,经地方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集中报送。
三、申报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报材料构成及规格
申报单位需编制和递交的申报材料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和《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汇总表》构成。
(1)申报书
申报书按模版要求编写(申报书模板见附件2),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附件一起简易装订成书册,一式2份(均为盖章原件)。同时附上电子版光盘,电子版正文内容应与纸制版内容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名称格式为:“课题编号_单位名称_课题名称申报书”(例如:1-1_单位名称_ TD-LTE面向商用多模终端基带芯片研发申报书)。
注:如通过形式审查,还需提供10份副本,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汇总表
《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以课题为单位填写,具体要求参见汇总表中的填写说明。汇总表仅需提供电子文档,存入申报书光盘。电子版文件名称格式为:“课题编号_单位名称_课题名称_申报书基本情况汇总表”。
3、申报材料的递交方式
报送程序: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对口专项的管理工作机构(各地对口专项的管理工作机构名单见附件4,尚未明确对口管理工作机构的相关地区请尽快函告),由各地方对口专项的管理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并行文,通过快递或派专人将申报材料按时间要求集中送达至规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集中受理时间:2010年6月7日~9日(9:00~17:00)。
接收单位:“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兴隆街5号 国信苑宾馆,100031
收 件 人:张航、张翠
联系电话:010-68205251 68205249(工作时间8:30-17:30)
传 真:010-68205249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附件:
1.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1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
3.
课题申报书基本情况汇总表
4.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确认的专项对口管理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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