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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申报“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点击:1067 日期:2009-03-3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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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把握本次世界金融危机给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广东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实施“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通过政府引导、企业示范和创新环境优化,在3年内形成一批产值税收大幅度提高、创新能力强和行业带动性大的创新型企业。
  一、申报“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通过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未来三年内能够持续高速增长,总产值有望增长50%以上的优先支持。
  2.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
  5.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6.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符合以上条件,并已被批准为国家或省级创新型的企业(或试点企业)申报“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企业的,优先支持。
  二、“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企业的认定采用“公布指南、自由申请、择优认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申报“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企业,必须在当年申请科技厅组织的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发展领域和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等项目。
  四、对被认定为广东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创新能力和研发领域,2009年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五、对被认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的企业在培育期内,通过年度考核的,择优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培育周期结束后,通过验收的授予“百强创新型企业”示范称号,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六、对被认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示范企业需每半年向科技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及项目进度实施情况。
  七、申报书编写要求
  (1) 申请文件编写:广东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申报书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 申请文件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左侧装订成册,同时附上电子版
  (3) 申请文件构成:申报书及要求的相关附件
  八、申报管理
  (1) 需要递交的材料:
  A、申请文件一式五份
  B、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本一份
  送至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栋8楼,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邮编:510060。
  (2) 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2009年4月30日
  (3) 联系人及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陈  辉83163877
  省科技评估中心:叶苗子87685475、黄科星87685472
  邮箱:gdkp@gdte.cn
2009年3月20日
  附件:广东省“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示范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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