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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的通知

点击:1113 日期:2009-06-2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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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178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绩效,并按要求编制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三废”处理设施完好,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由所在镇街经贸办加具意见);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2009年6月26日前报送市经贸局(附电子版)。
       市经贸局将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对获得“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将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符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的,将推荐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各镇街经贸办要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联系人:湛得安
联系电话:22239982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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