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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点击:1045 日期:2009-05-2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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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十一五”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8〕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09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突出科学发展,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原则。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要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
(二)为促发展、扩投资作贡献原则。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支持企业在逆境中得到发展,为全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着重支持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循环经济示范、公共机构节能示范等新十项节能重点工程,推动全省投资的扩大。
(三)实行节能奖励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原则。参照国家对年节能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的做法,我省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国家200元/吨标准煤执行。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则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四)探索创新财政支持有效方式原则。对建材、钢铁、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耗能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实施“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 模式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统筹终端用户。
(五)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申报范围
在广东省内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窑炉改造工程、省市共建(潮州)陶瓷产业工程、省市共建(云浮)硫化工产业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等新十项节能重点工程,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
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三)清洁生产项目
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四)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对每个独立设置、有编制、有财政拨款的节能监察机构,支持配备一辆节能监察车。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第三方出具的节能量评估报告(可委托省公布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项目资本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当前月度会计报表);
8.申报单位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2008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10.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1.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2.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可低于2000吨标准煤,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所需材料
1.企业申报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可参照《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7.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8.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9.申报单位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申报单位2008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11.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2.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3.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所需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 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3.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5. 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市(县)经贸局(委)和财政局;地市(县)经贸局(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确定、汇总后联合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县(县级市)级项目应抄送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将项目申报资料报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其他省属企业将申报资料报省主管部门,由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汇总后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供全部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评审后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经贸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 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技改项目县(县级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级部门限报1个。
2. 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市共建的云浮、潮州市可各报5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3. 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县(市)限报1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省属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省级部门原则上报1个。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今年6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贸委联系人及电话:冼尚德83133337、张圆明83133359、张娜83133482,传真:83133335。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邓玲玲83170279。
 
附件:1. 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 ××市(县)省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市(县)2009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汇总表;××市(县)2009年省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
 3.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和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4.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粤经贸环资〔2009〕434号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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