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石龙、塘厦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产业装备技术水平,现就申报2010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二)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加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4%,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2%(具体纳税统计范围见附件)。
二、资助范围、要求及申报资料
(一)我市企业实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
1.资助要求:经市经信局组织论证、认定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达到企业原有设备资产净值30%(含)以上。
2.申报资料:
(1)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企业固定资产概况表、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设备引进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8)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9)200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0年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10)纳税凭证: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我市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项目
1.资助要求: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掌握新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形成生产能力,经市经信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2.申报资料:
(1)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
(5)项目经费投入清单;
(6)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的购买设备仪器和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7)200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0年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8)纳税凭证: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
(9)拥有权归属于企业或法人代表的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装备项目
1.资助要求: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装备,经市经信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申报资料:
(1)装备采购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5)完成装备采购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6)200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0年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7)纳税凭证: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1.资助要求: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外资企业验收并经市经信局组织、认定。
2.申报资料:
(1)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5)外协技术开发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
(6)项目经费投入清单;
(7)项目资金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与项目相关的购买设备仪器和材料、试验和检测鉴定、技术转让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8)200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0年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9)纳税凭证: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
(10)拥有权归属于企业或法人代表的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名牌批准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我市企业购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指自有品牌和自主专利技术)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
1.资助要求:取得被购并企业持有的品牌或专利技术(须近3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
2. 申报资料:
(1)购并企业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企业购并以及取得被购并企业品牌、专利等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名牌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5)200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2010年6月份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纳税凭证: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一律经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审阅后上报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但申报渠道仍按照上述(一)点的程序进行。
四、相关部门和企业可在市经信局信息网“http://dgetb.dg.gov.cn”首页“最新公告”栏内浏览本通知。
五、资金申请所有表格须从“东莞市技术进步项目申报管理系统”(
http://59.36.14.31/ujet)填写、提交、上传、打印;企业待项目经申报系统受理后,将整套申报资料按本通知第三点的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并编制好目录和页码。
六、请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资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资料不齐或不规范的、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市经信局联系人、联系电话:张晓健 22222425;刘植标 22222527
邮箱:
22222527@163.com
地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市财政局联系人、联系电话:杨娜 22831163;方慧聪 22831182
邮箱:
qiyeke@dg.gov.cn
地址: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1楼工贸发展科
附件:2010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指南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
项目计划申报指南
一、资金申报条件及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要求通过年审。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三)税负率≥4% (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2%)。
1.税负率是指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各项税金以及减免税占经审计确认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要求企业税负率≥4%(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2%)。
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
减免税主要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其中:增值税减免税指当期累计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指因享受各项所得税优惠(含低税率优惠)累计的减免税。此外,转厂出口免税(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能计算免税额。
2.缴纳各项税金及减免税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已缴纳(减免的除外)。
3.税负率的审核以申报书上“2009年度企业缴税情况表”上国税局和地税局签章确认的金额为依据,同时以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电子缴税单)、经税局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汇算清缴报告等加以证明。
4.税负率的计算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项目实施起、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资助方式和核算标准
(一)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
1.我市企业实施符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经市经信局组织论证、认定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达到原有设备资产净值30%以上,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资助;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达到原有设备资产净值50%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2.项目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以项目于2008年至2010年10月设备进口报关单价格进行核算;企业原有设备资产净值:以2007年企业原有设备、机器资产净值进行核算。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项目
我市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的项目,掌握新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形成生产能力,经市经信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按企业对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分别为200万元和150万元。
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主要为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研究、开发等经费,具体包括:
1.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2.试验费:指实施项目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3.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费和项目实施必要的土建、配套工程及装修等费用。
必要的土建、配套工程及装修等费用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直接相关的建、配套工程及装修等费用,该项费用支出不超过总投资的25%。
4.能源材料费:实施项目所发生的燃料、水电、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5.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实施项目特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费用。
6.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本项目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科研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80%计入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费用发生额以受委托单位开出的发票为准。
7.设计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8.装备调试费: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9. 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10.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上述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合法票据或凭证为依据,发生时间须为项目实施期限内。
(三)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装备项目
我市企业首次使用由我市企业经引进再创新生产出来的经市经信局认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备,按首次采购额的10%资助给购买装备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100万元。采购额以合同为准。
(四)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我市企业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项目通过外资企业验收并经市经信局组织、认定的,按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100万元。
合同金额的核算参照第二类“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执行。
(五)我市企业购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指自有品牌和自主专利技术)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
我市企业购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指自有品牌和自主专利技术)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资企业,并取得被购并企业持有的品牌或专利技术(须近3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按购并金额10%给予资助,每个购并项目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凡已获得财政同类性质资助的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申请本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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