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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推荐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点击:1169 日期:2009-01-2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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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要求,决定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具体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政府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以技术开发和试验、技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服务、技术援助和诊断、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分析和检测、产品研发和设计和科技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科技信息、生产力促进、研发试验、产品设计、检测认定等技术支持服务机构。
(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符合74号文第四条规定的,以培育和服务初创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主要宗旨,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包括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和创业服务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其中,创业指导指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的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项服务;综合服务指为创立2年内的新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项服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74号文的规定做好本地区的综合服务机构、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组织申报工作,发动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示范单位,推进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二、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74号文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其中,对于第五条第十三款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综合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1“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申请技术支持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2“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申请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提供74号文附件11-3“参考依据”中要求的材料。以上材料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报所辖的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74号文的有关表格可在广东省经贸委公众网(http://www.gdet.gov.cn)和中国中小企业广东信息网(http://www.gdsme.com.cn)两个网站下载。
三、初审推荐
各市应严格按照74号文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推荐,于2月13日前将《广东省中小企业         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及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汇总上报我局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孙海扬
电  话:020-83135841         传  真:020-83135851
地  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  编:510030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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