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财政分局、外经办,市直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我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今年省财政继续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作、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给予资金扶持。现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9﹞74号),结合我市实际,就2009 年我市企业申请省“走出去”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境内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参加资格证书年审;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支持的业务范围
(一)境外投资
1.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不包括贸易公司),或通过并购在境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2.境外设立生产基地:是指我市某一产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形成具有集聚效应的配套产业集群;
3.境外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和商品展销展示中心:是指我市企业经商务部或省批准在具有市场前景的国家(地区)投资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或商品展销展示中心,带动我省、市企业进入该特定区域内投资;
4.境外营销网络:是指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在2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设立专卖店、专柜等营销网点,或在同一国家(地区)设立2个以上的营销网点组成商品销售(服务)网络;
5.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产品研发或设计开发机构。
(二)对外经贸合作
1.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
2.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企业与境外允许招收(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活动;
3.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市企业与国(境)外企业(机构)签订合同,承接其委托(外包)的产品设计开发或业务咨询等活动。
(三)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
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包括:在境外开展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在境外开展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和销售等;在境外设立企业或直接购买矿权、专项经营许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以及上述合作业务产品回运国内的经营活动。
(四)重点市场市场开拓
是指我市企业参加了省组织的2007年非洲经贸活动、2008年东盟经贸活动,在活动中有签约项目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支持的费用内容和方式
(一)前期费用
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指第二条第一款5类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在境外从事农林渔矿业资源开发,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资助比例为50%,一个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前期费用包括:
1.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所产生的法律、技术和商务咨询、评估等服务费;
2.委托专业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服务费;
3.购买项目(资源)勘察、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规范性文件或资料的费用,以及上述资料的翻译费;
4.项目勘察、论证和规划费用、渔业探捕仪器购买费用,捕捞许可证购买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等。
(二)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在国内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开发、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贷款期限在一年或以上,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比例视全省的申报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审定。
(三)资源回运费
企业在境外从事农林渔矿业开发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并对其支付的运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运营补助
1.对在境外设立企业、生产基地、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等项目,按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土地、厂房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设立商品展销展示中心或销售网络(连锁专卖店或专柜),按购买、租赁场地(网点)和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在境外设立研究机构的,按购置、租赁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专利技术、聘用境外专业技术人才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4.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矿业开发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按照招聘的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5.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在当地开展品牌推广发生的广告(含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6.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五)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经贸合作的企业为其派驻境外企业或项目工作的人员向境内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按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对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按每名已购买保险的劳务人员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奖励
1.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2008年度营业额比2007年度增长达到同期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个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2.对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的劳务公司,按实际派出广东户籍劳务人员(在境外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人数给予定额奖励。
3.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境外商品展销展示中心的,按其带动引进的企业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4.对在境外建立专卖店、专柜等营销网络的企业,按照设立的网点数量给予定额奖励。
5. 对参加了省组织的2007年非洲经贸活动、2008年东盟经贸活动,在活动中有签约项目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按项目规模给予定额奖励。
(七)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对赴境外处理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收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而发生的处置费用给予补助。对在事件发生的头一个月内赴境外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国际旅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出国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二)境外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总投资;
(四)境外设立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带动的入园企业应不少于5家,或整体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境外设立商品展销展示中心带动的进场企业应不少于10家,或整体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
(五)申请资金支持的境外企业需参加每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五、申报项目适用时间
(一)申请前期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需在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三)申请资源回运费和保费补贴、运营补助和奖励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需在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未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或比例,将由省视全省申报情况确定。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专项资金对每个境外项目最多给予三年的利息补贴。
(三)对场地、厂房的购置、建设和租赁费,专项资金只对项目前三年的费用给予补贴;对仪器、设备、专利购置费及场地、专柜装修费则实行一次性补贴。
(四)每个境外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累计不高于该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单个境外项目当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请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列入我省鼓励和扶持重点项目的,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上限。
(五)申报项目已获得省级(含)以上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六)省“走出去”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拨付。
七、申报材料
各类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详见
附件.xls需填报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至附件8(如某项表格没有填报内容不必填报),相关表格可在市财政局网站
http://czj.dg.gov.cn首页-“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下载。
八、申报程序与时间
申请企业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装订成册并自制材料目录,提交一式两份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再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定。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24日,逾期不受理。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联系人:熊国勤,电话:22817607;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联系人:万艳菲,电话:22831058。
附件:1.资金申报需提交材料一览表
2.企业申报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8-2009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6.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7.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陆运)
8.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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