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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通知

点击:1098 日期:2011-06-24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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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使用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现对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第七届中博会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除外);
(二)2008—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含原计划在2011年6月以后完成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填表要求
(一)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按下列要求填表:
1、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补助项目(粤中小企〔2010〕59号)、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贴息项目(粤中小企〔2010〕57号)、示范基地项目(粤中小企〔2010〕52号)、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建设、上市培育基础)(粤中小企〔2010〕51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粤中小企〔2010〕55号)、人才培训项目(粤中小企〔2010〕54号)、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粤中小企〔2010〕56号)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一》(见附件1)。
2、示范平台项目(粤中小企〔2010〕52号)、重点民营企业、公共十佳单位项目(粤中小企〔2010〕58号)、融资平台建设项目(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政担企合作项目)(粤中小企〔2010〕51号)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二》(见附件2)。
(二)2008-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未竣工验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类)情况表》(见附件3)。
三、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单位)填表要求
(一)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县级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留一份,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留一份,报我局一份)后,分别报属地县(县级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县(县级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按不同类型项目分别填写《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一》(见附件4)及《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二》(见附件5),报各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省直单位按要求填写上述表格(一式两份,省直主管单位留一份,报我局一份)后,由省直主管单位按不同类型项目分别填写《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一》(见附件4)及《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二》(见附件5)。
(二)2008-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
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上述表格(一式两份,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留一份,报我局一份)后,分别报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填写《未竣工验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类)汇总表》(见附件6)。
四、报送材料要求
1、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单位)上报公文;
2、各类汇总表(附件4-6);
3、企业填写的情况表(附件1-3)。
以上材料各一式一份。
五、报送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单位)务必于2011年7月13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局(技术进步处)。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调查工作,是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职,请你们重视此项工作。项目实施情况及各地对项目的跟踪管理情况,将作为201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一
2.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二
3.未竣工验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类)情况表
4.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
5.201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表二
6.未竣工验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类)汇总表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020-83135943,邮箱:13026879452@163.com)
来源: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处
相关附件:
·                                 粤中小企函〔2011〕47号附件(1-6).xls
·                                 粤中小企函〔2011〕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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