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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点击:1141 日期:2011-03-1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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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
为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转移,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853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励的企业范围
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级以上市,以及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和肇庆市区、四会市等地区的企业,于2010年度以企业整体转移、企业生产线转移、企业扩张转移等形式落户经省政府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并设立生产性企业的,可通过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申请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
二、申报产能转移奖励的企业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有利于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整体转移的,企业已在珠三角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生产线转移的(包括部分生产线转移的),企业已在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同时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或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四)产能扩张转移的,企业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或分支机构工商设立登记,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了投资协议,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三、申报产能转移奖励的金额
(一)企业整体转移的,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生产线拆除时所对应的上一年度产值(产能),按30元/万元年产值(产能)的标准申报一次性奖励。产值(产能)的核定,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产值(产能)=主营业务收入+期末库存商品-期初库存商品。
(二)产能扩张转移(企业总部和生产线不转移,在园区内新增产能)或生产线转移(原企业总部不转移)的,实际补助额取企业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2010-2013年实现产值(产能)的平均数,按30元/万元年产值(产能)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转移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书面报告;
(二)2010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相关辅证材料(未特定说明的可提供复印件,但要加盖企业公章):
1、整体转移的企业:(1)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所对应的上两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2)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凭证;(3)企业注销上年度纳税凭证;(4)在落户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5)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6)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准文件;(7)转出地地级以上市负责产业转移部门出具的转出时注销企业与转入园区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产能扩张转移或生产线转移的企业:(1)企业在珠三角地区所在地的工商营业执照;(2)在落户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3)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4)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准文件;(5)企业2010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纳税凭证;(6)企业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7)转出地地级以上市负责产业转移部门出具的企业总部与转入园区所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转移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统一送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五、申报要求
(一)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委)认真做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组织工作,申报材料应报市政府审定;请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和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为转移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积极配合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应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及相关辅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制作电子版一份(刻录成光盘)。其中: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份及光盘1份,报省财政厅1份,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各存1份。
(四)各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同时分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份申请材料及1份光盘、省财政厅1份申请材料。
六、奖励资金评审与下达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奖励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奖励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产业转移园所在地级市。
(四)各地市应及时将奖励资金按“一次核定、分期补助”的办法分期拨付到申报的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研究制定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附件:1.2010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查表
   2.各园区所在地市申请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报告编制要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张会洋,电话:020-83135877,传真:020-83135942,
 电子邮箱zhanghuiyang@gdei.gov.cn;省财政厅王樱,电话:020-83170877)
来源:工业园区处
相关附件:
·                                 粤经信园区〔2011〕143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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