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1120 日期: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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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企业: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发动有关企业进行申报,并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7月20日前送交至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逾期恕不受理。
联 系 人:刘 宇 梁杨阳
联系电话:22221295 22222527
电子邮箱:
dgetb-jszl@dg.gov.cn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创新〔2009〕523号)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9〕5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省属企业集团: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继续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组织开展第11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符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方向。
企业所在行业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2020年)》、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方向。
(二)行业龙头或特色企业,创新能力较强。
企业属于行业龙头,实力较强,在国内或省内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或具有明显的特色。对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中的相关指标条件,企业满足度较好。企业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活动较多,拥有发明专利、中国名牌产品,或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队伍和创新机制。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二、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要求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条件、程序及材料编写要求,请参见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gdet.gov.cn下载)。
申报材料.rar
三、申报时间
企业向地市经贸局(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经贸局(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后,于7月3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一式两份,并发电子版至
zlc@gdet.gov.cn)。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省经贸委 技术创新与质量处,崔青、易贤辉,电话:020-83135853、8313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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