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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农轻纺出口基地建设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1274 日期:2011-06-24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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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支持农轻纺出口基地建设,提高我省出口农轻纺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以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省财政设立省农轻纺出口基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农轻纺资金)。为充分发挥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农轻纺资金来源于今年省财政新增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农轻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无偿使用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提高和增强我省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原则。
  (三)农轻纺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对纺织品、农产品以及家具、玩具等轻工业品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公共技术平台、服务平台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农业、轻工业、纺织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服务的项目。涵括建立行业检测、认证、设计中心,各类信息、技术服务咨询等与促进外贸发展有关的平台建设以及协助草拟行业政策、规范、规划或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等。
  2.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指出口企业或出口供货(基地)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3.公共项目开支。公共项目开支比例不超过农轻纺资金总额的3%,主要用于项目的评审、验收等项目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具体项目报省财政厅审定。
  二、资金支持标准
  农轻纺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70%。优先支持国家级设计中心、技术、服务平台仪器及检测设备、关键控制点设备、监控系统。申报项目已享受其它支持的,按实际投资额扣除已享受支持费用以后计算。对国家级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三、项目申请条件
  申请农轻纺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下同)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及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出口产品生产基地,或者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近3年来在生产经营及对外贸易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的行业组织,应在近3年主办或承办或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过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行业培训等活动;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带动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农产品不少于20家)。
  申请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的企业,应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够带动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农产品不少于2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过去3年中有新产品研发项目。所申请项目有一定的独创性。
  申请国家级设计中心项目支持的,应为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设计中心。
  申请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项目的出口供货(基地)企业2009年供货值应达到7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项目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农轻纺资金项目申请书(下载网址:省外经贸厅网站http://www.gddoftec.gov.cn)。
  (二)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社团组织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8-2009年度财务报告。
  (五)项目实际支付的发票或进口合同、报关单等凭证。
  (六)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
  (七)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申请单位还应提供2007-2009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出口供货基地,申请时还需提交供出口用的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国家级设计中心项目支持的,须提交商务部批准文件以及上述(一)、(二)、(三)、(六)项资料。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一式三份。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法人代表应同时承诺申报资料如不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五、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纸质材料的申报和网上申报。
  (一)纸质材料的报送:各地企业、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向省外经贸厅申报;省属企业向所属省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申报,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统一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其他省直企业、行业中介机构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报;省外经贸厅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外贸发展基金管理系统”注册(详见http://smeimdf.mofcom.gov.cn),并提交网上申请。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项目申请材料均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国家级设计中心应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
  六、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时间
  (一)农轻纺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出口企业、出口基地、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项目的完成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2009年已经享受过支持的项目,起始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
  (二)经审定的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报请验收。
  七、项目的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的审核、验收由省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二)评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接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评估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的书面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排序。省外经贸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三)验收工作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验收结束后,提交验收报告书。
  (四)对国家级设计中心项目资料的审核和支持,由省外经贸厅按程序办理。
  (五)项目单位申请验收应准备的材料。
  1、支持农轻纺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农轻纺资金项目总结报告。
  3、与农轻纺资金项目申请时所附凭证相同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验收合格后,由省外经贸厅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并拨付资金。其中对省属单位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对各市项目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有关市财政局应根据省的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单位。
  八、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一)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付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二)各市外经贸、财政管理部门需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外经贸厅按规定对农轻纺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贸管处殷世卫、龚志宏 020-38819855 020-38819859 ;省财政厅外金处冯家廉 020-83170900 )
附件 1、申请书.doc
   2、申请汇总.xls
   3、验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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