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经济科技信息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各镇(街)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委办发〔2009〕9号)第二条“我市民营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现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营企业;
(二)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企业上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新增额(不包括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查补税款)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三)企业必须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前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报资料
(一)2011年东莞市民营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2009年度和2010年度企业国内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缴税凭证、2009年度和2010年度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银行账户开设证明复印件,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致)、银行账号等。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三、审核程序
(一)企业将资料送市经信局进行初审。市经信局主要就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民营企业进行审核;
(二)市经信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资料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对申报企业填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计算出新增缴纳增值税额;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国税局计算出的新增缴纳增值税额,计算出所需奖励金额;
(四)市经信局对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镇(街)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组织宣传,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申报,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二)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于7月29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企业促进科。
市经信局联系人:刘捷,联系电话:22220109,地址: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2号;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惠林,联系电话:22831182,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
市国税局联系人:李笑兰,联系电话:22630744,地址:东莞市莞龙路56号;
附件:2011年东莞市民营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请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目录.doc
评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