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纳入备案名单后实施的项目,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1年1月以后),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凡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内项目除外),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或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封皮格式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见附件2)。
主要内容包括: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该表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备案后直接打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
(六)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七)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八)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项目改造前后能耗实测数据;
(九)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财务经营状况(提供公司资金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十)本项目近两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十一)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对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含)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今年第一季度项目申报程序。
1.对于我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可自行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程序流程详见附件7)。
其中,向公司注册地经信(节能)主管部门申请的异地项目(项目实施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地),还需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的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格式参考附件6)后,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程序流程详见附件7)。
2.对于深圳市及外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我省内(不含深圳市)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程序流程详见附件7)。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其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省配套160元/吨标准煤)。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当地市财政部门。当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二)今年第二至四季度项目申报程序。
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今年后三季度项目申报,节能服务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7月15日、10月15日、2013年1月15日)将上季度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各地经信(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项目上报省,不再另行通知。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信(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5),报省财政厅(工贸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四、申报时间和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一式六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另含电子版光盘一份,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各市请于4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的项目需等到下个季度再按规定程序报送。
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同时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讲解工作。要加强项目申报监管,严格组织审查,认真把好审核关,坚决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现象。如出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资金申请报告封皮;
2.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
3.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备案表;
4. 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5.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6. 项目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参考格式)
7.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程序流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联系人:宋总涛、张娜,电话:020-83133359、020-83133482,
传真:020-83133335;省财政厅工贸处联系人:王远林, 电话:020-8310273)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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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节能〔2012〕314号附件(1.2.3.4.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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