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2年我省单位GDP能耗下降3.99%的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领导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支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项目申报原则、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项目申报原则和范围。项目申报原则与《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156号)相同。本次申报项目范围共三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及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等其它资源项目,以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其中,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申报其它资源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必须是区域/企事业单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以及在建或拟建项目。
(二)项目奖励标准。项目奖励标准继续按粤财工〔2011〕392号文办法执行。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照“事前申报、事后奖励”原则,参照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方式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属于企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完工项目,通过审核后下达指标;在建或拟建项目,先审核备案并下达计划,待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投资额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包括投资额和节能量审核内容)。
6.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7.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8.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9.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10.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节能量测算,参考附件2),可不提供环评报告(表)。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请注明单位属省或市清洁生产企业、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相应级别银行出具项目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贷款意向书、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已发生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拨付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凭证。
8.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9.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10.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11.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所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2.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8.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已完工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审核报告。
三、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粤财工〔2011〕392号办法执行。
四、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数量。
1.符合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和非工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2.其他资源节约(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每个地市原则上报3个,财政省直管县原则上报1个,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原则上报1个。
(二)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一式五份(纸张规格为A4尺寸)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并请于9月25日下午17时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附件:1.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大纲(参考)
3.××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区)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申请汇总表;××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区)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等项目(第二批)汇总表;××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区)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能管中心建设项目汇总表
4.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补充要求
5. ××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及主要内容(适用于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7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及电话:付国仙020-83133359,张娜020-83133482,
传真:020-83133335,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08室;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王远林 020-83170273)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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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节能〔2012〕651号附件(1).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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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节能〔2012〕651号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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