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预通知
点击:1154 日期: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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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在承担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育一批行业技术进步“领头羊”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我局将组织认定东莞市第六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商贸等行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二、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东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编写《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附件2)和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四、报送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请A4纸打印,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逾期恕不受理。
联 系 人:刘宇
联系电话:22221295
电子邮箱:
22222527@163.com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列表:
2012073017012749_1.doc附件1: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0120730170141158_2.doc附件2: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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