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鼓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点击:1442 日期: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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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鼓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目录》)(可上网搜索),以及省外经贸厅的有关通知,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进口鼓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鼓励资金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鼓励资金。
(二)享受进口鼓励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鼓励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资助。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排列装订,加盖企业公章后,于4月13日(暂定)前报送到我市机电办(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国际贸易科邮箱guomao@dgboftec.gov.cn(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 逾期不予受理。企业提交材料时请携带有关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企业鼓励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鼓励资金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三)企业填报《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申请技术进口鼓励的企业,已从2009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附件: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鼓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 2、企业鼓励资金申报说明 3、《进口鼓励资金申请表》.doc
(联系人及电话:易珊珊 周彦华,22817159 22817535)
东莞市机电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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