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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商务部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1351 日期:2011-06-2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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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规范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2011年,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于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和“早餐示范”工程等项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中小商贸企业参展、中华老字号保护与连锁经营、丝绸品牌企 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市场监测、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项目。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按照《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0]94l号)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的建设,以及在西部地区选择部分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试点地区见附件1)。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每个屠宰企业按中型企业标准化改造不超过2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化改造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标准化菜市场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早餐示范工程”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各试点企业可新建或改造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门店式标准化早餐网点40个以上,各试点地区(附件1)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配送中心按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早餐网点按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
(七)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家电下乡”过程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再给予lO%的下乡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5%的行业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O.2%的风险补偿。
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3)。
(八)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附件4),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试点地区(附件1)的中华老字号,开展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确定。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九)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项目。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各省(区、市)应急保供费用补贴和应急能力建设,对各地组织企业调运投放应急商品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按照重点联系企业数量,支持各地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及骨干企业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 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示范”工程、中华老字号保护与连锁经营、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两部备案。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两部有关要求,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两部备案。
3.拨付资金。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两部备案。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和审核拨付。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资金申报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2011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见附件8)。
(三)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工作。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11年符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1),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通过nmzj.smeimdf.org,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
2.项目评审。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12)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13),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有条件的地区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财政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由其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11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付款单据、费用发票)、采购商差旅费单据、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会刊]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展会主管单位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付款单据、费用发票)、采购商差旅费单据、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会刊]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1年5月31曰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五)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使用管理。
三、相关要求
各 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 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试点项目地区名单.doc
2.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doc
 
     3.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企业所需条件.doc
4.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5.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
    6.2011年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7.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8.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doc 
     9.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10.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doc
 1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xls
    1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xls
     1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xls
     1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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