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点击:1345 日期: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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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经信〔2013〕24号
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第四条关于“2012年一次性由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要求,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20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三)2012年营业收入首次相对于过往年度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原则上营业收入核查2009-2012年四个完整年度。若新成立的公司,则必须有2011和2012年两个年度的数据。营业收入根据市国家税务局确认的按企业税款所属期统计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核算。
二、申报资料
(一)2012年东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2009-2012年,每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始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不足四年的,提供开始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以来所有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奖励原则
当申报奖励资金超出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的预算使用额1000万元时,按申报企业2009-2012年税款入库期统计的增值税一般入库额和办理的免抵调库额总和,由大到小依次奖励,资金用完即止。
四、审批流程
(一)市经信局受理企业申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申报企业2009-2012年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一般入库额及办理的免抵调库额;
(二)审核结果征求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三)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工作要求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并汇总填写《东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2),请于2013年3月10日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局企业促进科。
附件:1. 2012年东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 东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推荐企业汇总表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黎晓红,联系电话:22220109;市国家税务局联系人:庄雁冰,联系电话:22630228)
附件:
东经信〔2013〕24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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