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点击:1365 日期: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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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环资〔2009〕722号
各有关市经贸局(委)、深圳市发改局,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9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570号)的精神,省经贸委拟于近期对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工作依据试点管理工作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评估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二、评估考核工作采取试点单位自评,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1.试点园区、城市(县)的评估考核由省经贸委负责,试点园区、城市(县)按照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内容要求(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评估考核报告,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省经贸委环资处。省经贸委将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
2.试点企业的评估考核由属地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企业按照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内容要求(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评估考核报告,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所属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查、综合评定,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企业评估考核报告和试点单位评估考核表(附件2)报省经贸委环资处。
三、建立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试点工作管理。结合这次评估考核结果,对评估考核合格、示范效应好的试点单位公布名单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颁发广东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匾牌。对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综合评定不合格的试点单位拟不再作为省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这些单位如要求继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需重新进行申请。
四、认真部署和动员相关工作。各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评估考核工作,加强对评估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走过场。评估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贸委(环资处)反映。
附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谭吉林、杨柳,电话:83133444、37636009-817,
传真:020-37636913,邮箱:gdarc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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