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认定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点击:1271 日期: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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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贸函〔2009〕1352号
东莞、韶关市人民政府: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以原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基础在已通过环评审查的937.56公顷范围内进行整合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同时撤销原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园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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