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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点击:1060 日期:2009-04-0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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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8〕14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
  (一)凡属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二)凡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备案条件
  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三、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各地应积极引导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予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限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三)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七、税务机关的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结合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对小型微利企业加强监管。各地国税机关在实施监控、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确认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内部审核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制约,并以此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惩防体系规划任务的分解措施,予以认真对待。                                                                             
  八、过渡期的处理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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