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政字〔2013〕723号
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2013〕52号)的规定,为做好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请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二)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五)省科技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有必要,省科技厅将检查上述材料的原件。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根据要求,于2013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6份送交至省科技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富贵
电 话:020-83163912
地 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邮 编:510033
附件:1.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
2.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
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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