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公布的5部配套规章
点击:2922 日期: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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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
《条例》共25条,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共七项,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是企业应当(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条例》
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六项信息。即这些信息不能等到年报公示,应该在信息形成后20天内公示。
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共18条,就抽查定义、抽查的管辖分工、抽查内容、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等备受关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共2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条件,以及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共24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管辖分工、报告责任、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公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共21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报告责任、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内容、报告公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异议处理等方面内容。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规定》的公布施行要求工商部门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共治,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部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将同时废止。
今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公布5部配套规章,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请各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学习《条例》及工商总局相关规定,提高对企业信息公示报告重要性和法律责任的认识,认真对待这项改革,防止出错。我们建议企业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与流程,落实责任人,降低企业信息报告披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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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与上市促进会
2014-09-09
(鸣谢:金桥税务师事务所 、金桥会计师事务所整理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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